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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周*、中国平安财**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楚**公司)、楚雄顺**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诉讼代理人鲁**、被告周*、被告平安财保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陶*、被告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2月3日7时40分,被告周*驾驶云E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鹿城东路由东向西驶往楚雄市鹿城东路与青龙路口处时,车辆车厢顶部与道路上方光缆发生碰撞后导致路边南侧和北侧两根电杆折断,光缆线落地时砸到由郑某某驾驶的云EXXXXX号助力车,事故致郑某某、李**、杨某某、毛*受伤,四条电缆线与电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原告李**受伤后被送往楚**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挫伤、肋骨骨折、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双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股骨外髁、胫骨平台及髌骨骨挫伤、右股骨外髁、胫骨上端骨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头部外伤,全身多处瘢痕疙瘩及色素沉着,左上臂包块原因待查。病情证明提示:左股骨外髁、胫骨平台及髌骨骨挫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少量积液,右股骨外髁、胫骨上端骨挫伤,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髌上囊少量积液,于2015年4月7日出院,共住院63天。2015年5月23日因病情无好转,再次到楚**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双膝前十字韧带部分断裂,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部分断裂,右膝关节半月板桶柄状撕裂,陈旧性股骨骨折,双膝挫伤,(右膝髌骨、股骨内外髁胫骨平台及腓骨小头骨挫伤,右膝髌骨、股骨内外髁胫骨平台及腓骨小头骨挫伤,左膝髌骨、胫骨平台及股骨内外髁骨挫伤),双膝关节少量积液,右侧膝关节骨质疏松,左前臂皮下包块,右侧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手术后肢体功能障碍,右下肢肌肉萎缩,于2015年12月10日好转出院,共住院201天,发生医疗费115596.49元。2015年12月29日,经法医鉴定,原告李**的伤已构成九级残、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康复治疗费、复查费一次性评定为16000元。另查明云E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雄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原告认为其经济损失应先由平安财保楚**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楚**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楚雄**公司和周*负责赔偿。请求判令:1、原告的伤后经济损失237482.7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97196元(24299元/年×20年×20%),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误工费37700元(325天×11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元(264天×50元/天),营养费5280元(264天×20元/天),护理费39240元(其中2月3日至4月7日,63天×120元/天×2人=15120元,5月23日至12月10日,201天×120元/天=24120元),交通费1200元,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康复治疗费、复查费16000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医疗费21266.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欲证明经交警队事故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任;2、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住院证、相关检查报告单,欲证明原告李*某住院情况、病情和门诊治疗情况;3、司法鉴定意见书,欲证明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6000元;4、判决书、居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工资证明、工资花名册,欲证明原告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李*某工资收入为3480元每月,误工费应按116元每天进行计算;5、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收据、刘**骨科诊所收据、入院预交暂收条,欲证明原告李*某在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自行垫付医疗费21226.20元,其中垫付住院医疗费19300元,垫付门诊治疗费1926.20元;6、护理费收条、证人陈某某、李*某的证言,欲证明原告李*某住院期间请护工的护理费为每天120元;7、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欲证明原告李*某受伤后为治疗伤情支出的交通费,以及鉴定费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我当天是在履行公司职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自己的辩称,被告周*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平安财保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该我公司承担的部分只要法庭按相关标准计算,我们都愿意赔偿。

针对自己的辩称,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楚**医院的门诊收费收据、购买残具的发票、住院费发票,欲证明被告**公司在原告李某某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时垫付医疗费55214.42元,保险公司在李某某第二次住院时垫付医疗费10万元;2、现金借支单、借条,欲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借支给李某某生活费21320元;3、保单两份,欲证明顺**公司为云EXXXXX号厢式货车在平安财保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限额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平安财保楚**公司辩称:1、公司对误工费及护理费有意见,对于误工天数没有异议,但对计算标准有意见,护理费应当按照79元每天的标准进行计算,前63天按照两人计算有异议,应按照一人进行计算;2、对交通费不认可,只应计算住院、出院及做鉴定的交通费;3、精神抚慰金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了,不应单独再予以计算。

针对自己的辩称,被告平安财保楚**公司提交了垫付抄件一份,欲证明保险公司为李某某垫付医疗费10万元。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7时40分,被告周*驾驶云E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鹿城东路由东向西驶往楚雄市鹿城东路与青龙路口处时,车辆车厢顶部与道路上方光缆发生碰撞后导致路边南侧和北侧两根电杆折断,光缆线落地时砸到由郑某某驾驶的云EXXXXX号助力车,事故致郑某某、李**、杨某某、毛*受伤,四条电缆线与电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原告李**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楚**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肺挫伤;2、肋骨骨折;3、膝关节开放性损伤;4、双膝前交叉韧带损伤;5、左股骨外髁、胫骨平台及髌骨骨挫伤;6、右股骨外髁及胫骨上端骨挫伤;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8、皮肤擦伤;9、头部外伤;10、全身多处瘢痕疙瘩及色素沉着;11、左上臂皮下包块原因待查。于2015年4月7日好转出院,共住院63天,花费医疗费57071.73元。2015年5月23日,再次到楚**民医院住院,诊断为:1、双膝关节前十字韧带部分断裂;2、右膝关节后十字韧带部分断裂;3、右膝关节半月板桶柄状撕裂;4、陈旧性股骨骨折;5、双膝挫伤(右膝髌骨、股骨内外髁、胫骨平台及腓小头骨挫伤,左膝髌骨、胫骨平台及股骨内外髁骨挫伤);6、双侧膝关节腔少量积液;7、右侧膝关节骨质疏松;8、左前臂皮下包块;9、右侧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10、右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11、手术后肢体功能障碍;12、右下肢肌肉萎缩。于2015年12月10日好转出院,共住院201天,发生医疗费、肢具费共计117760.39元。2015年12月29日,经楚雄**定中心鉴定,原告李**的伤残评定为九级残,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多发性骨折康复治疗费、复查费一次性评定为人民币16000元。

另查明被告**公司为云E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该车在平安财保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周*系被告**公司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楚**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万元,楚雄**公司垫付了医疗费55214.42元,借支给原告李*某现金人民币213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周*是顺**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被告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周*驾驶的云EXXXXX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保楚**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顺**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

原告李*某的伤后经济损失,综合在案证据做如下认定: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176440.62元予以支持;主张的残疾赔偿金9719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鉴定费1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误工费,误工天数325天本院予以支持,每天按79元予以计算,合计25675元;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照住院264天,合计每天50元计算,共计13200元;主张的护理费根据出庭证人(护工)的证言及在案收条,按每天120元,住院264天计算,共计3168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经本院确定的原告李*某伤后经济损失合计361891.62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员受伤,郑某某的赔偿案件中平安财保楚**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118000元,剩余2000元在本案中赔偿1000元,预留交强险项下1000元给本次事故的其他伤者;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59491.62元。

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楚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伤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楚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伤后经济损失人民币359491.62元;

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后,由被告楚**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法医鉴定费1400元;

四、被告周*在本案中不承担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李**承担194元(已交),由被告楚**责任公司承担650元(未交)。

综上,应由被告中国平**楚雄中心支公司交纳的执行款为360491.62元,扣除已垫付的10万元,实际应缴纳款项为人民币260491.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交本院;应由被告楚雄顺**任公司交纳的执行款为2050元,其已为原告李*某垫付76534.42元;故中国平安财**雄中心支公司交纳的执行款260491.62元,其中原告李*某领取186007.20元,被告楚雄顺**任公司领取7448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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