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泸州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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