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绥江**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谭**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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