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在绥江**有限公司30﹪股份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陈*在绥江**有限公司30﹪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
冻结担保人欧**位于绥江县金沙丽都7幢2单元302室住房,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