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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17人诉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等诉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经审查立案。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崔**、人民陪审员余**参加评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杨**等诉称,17名原告均购置了保山市**道办事处龙泉路三川商品房,合法拥有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对共有土地按照购买房屋面积比例享有共有使用权。该幢一楼13个铺面购置人员,在购买铺面后,全部把位于公用院场方位的墙面拆除,在共有的土地上重新加盖墙面,分别建盖厕所或厨房,导致下水道无法正常疏通,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日常生活。为此,17名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告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所有违章建筑物的职能,但均未得到被告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在诉讼中,得知保山市人民政府将违建处理权限赋予保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故申请追加保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定职责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实施某特定事项的职权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如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故原告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违法建筑的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本案原告直接向两被告要求强制拆除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左**、王**、杨**、钱**、阿**、乔**、杨**、杨**、杨**、张**、朱**、朱**、杨**、沈**、李**、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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