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绥江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与黄*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黄*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兴农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黄*购买的位于绥江县**区通景巷4号1单元302室移民安置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江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黄*位于绥江县**区通景巷4号1单元302室(原A14-2地块8幢1单元302号)移民安置房依法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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