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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昆明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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