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昆明市**利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民政福利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3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除拥有五台陈旧机器设备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该批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该批机器设备不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5680元、未受偿568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8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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