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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君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朱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君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君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每月偿还3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双方又于2014年9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结算自2012年7月8日起至今尚欠本息合计128000元,经协商,被告只需偿还100000元,每月偿还5000元。但被告偿还20000元后,就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4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杨**答辩及质证称:原告经营棋牌室,被告在其棋牌室打麻将输了钱,数次向原告借款偿还,2012年7月8日结算共计人民币80000元,后被告偿还了两万余元,尚欠五万余元。被告经济能力有限,愿意陆续偿还剩余的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还款协议均属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在2015年时,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新借条上所欠款项为五万余元,被告出具新借条时,原告声称原借条及还款协议已经撕毁。

本院查明

审理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原、被告因打麻将认识。被告常去原告处打麻将,因此输钱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继续打麻将或偿还打麻将所欠之债。2012年7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到人民币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间,被告于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记载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需偿还原告本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分20个月还清,每月偿还5000元,若有违约,则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原告100000元。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为:被告称其于2012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分数次共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2014年9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还款协议》,已经偿还的10000元作为利息,还应再偿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被告无奈只得同意。2014年9月14日后,被告又分数次共向原告偿还了两万余元。2015年,被告再次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所欠金额为五万余元,原告称原《借条》及《还款协议》已经撕毁,故未还给被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称2012年7月8日至2014年9月14日间原告并未偿还借款,2014年9月14日重新出具《还款协议》后,被告共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被告也并未在2015年再次向原告重新出具五万余元的《借条》。本院认为,被告对其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事先知道被告借款系用于打麻将(赌博)、偿还打麻将所欠之债(赌债),但其仍然提供给被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8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被告已经返还原告20000元,故还应再返还原告60000元。原告依据无效合同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与被告杨**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李**承担482元,被告杨**承担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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