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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匡大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生育女孩唐*乙,2010年5月生育男孩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没有承担家庭义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原告从娘家借来的电费也被被告用于赌博。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知道怀的是女孩,就心生不满,逼着原告做重活。被告没有尽到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其他的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双方从2015年4月28日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间已不存在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唐*乙归原告抚养,儿子唐*丙归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被告婚后也积极的承担家庭责任,以前双方的生活费用也是由被告承担着。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被告曾因原告喝醉了打过原告一巴掌,其他就没有打过原告了。被告在婚姻期间也没有任何不忠的行为,和其他女子也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三年才领取结婚证,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011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手机图片二张,欲证明原告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认为单从照片无法得出原告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被告偷拍或者翻看原告的手机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信任,夫妻关系不好。

本院认为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1月生育女孩唐*乙,2010年5月生育男孩唐*丙。2011年2月1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因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关系紧张是因未能很好沟通和交流,缺乏信任,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和交流,彼此相互尊重和信任,及时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其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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