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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萍诉王小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王**及翻译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告主张2014年1月15日郭**向自己借款人民币3万元至今未归还,现因郭**于2015年5月去世,故原告将被告王**认作郭**的配偶,于2015年6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王**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本案的借款人应为郭**,原告无证据证实本案被告王**系共同借款人,也无证据证实被告王**系本案的债务人死者郭**的配偶。另,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在郭**去世后,其个人财产被王**继承或掌控,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王**清偿该笔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何*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何*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系本案债权人死者郭**的配偶,也无法证明遗产由被告继承或掌控”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利用审查诉讼主体不要求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之机隐瞒夫妻关系,装作不知情。事实上上诉人在起诉前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死者郭**户籍关系确系夫妻关系,才予以起诉,不知道审查诉讼主体不查户籍,也没有料想被上诉人不承认,所以没有准备证据,况且被上诉人已承认与死者郭**生前是长期同居的事实夫妻关系,户籍证明系夫妻关系,死者郭**唯一女儿未成年,郭**死后自然由被上诉人监护,遗产自然由被上诉人掌控。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坚持一审时的答辩意见,认为郭**常年在外,自己不清楚其在外面借钱的情况,自己没有与郭**共同借过钱,对这笔借款不知情。

本院查明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所主张的债权是否成立?2.上诉人所主张的债权是死者郭**的个人债务还是与王**的共同债务?3.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偿还上诉人何*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向法院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王**与郭**的户籍资料。上诉人没有在一审举证时限内提出申请,且公安机关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其户籍证明不能证明郭**生前与被上诉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故本院不予调取。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均没有证据提交。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一审证据均坚持一审时的质证意见。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何*提供的借条,借款人为郭**,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系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是郭**生前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郭**去世后,其个人财产被王**继承或者掌控,故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王**清偿该笔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何*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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