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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永昌诉段树才、段**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昂**与被告段树才、第三人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昂**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昂**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昂永昌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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