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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诉谷胡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鑫,被告(反诉原告)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称并反诉辩称:我与谷**是同村村民且是好朋友。2015年9月,谷**到我家中跟我说,要我帮他家建盖第二层房屋,当时我们口头约定的单价是236元/㎡,包工不包料,工程包括墙体砌砖、柱子浇灌、二层四个斜面屋顶及屋顶部分平面,其中约定四个斜面屋顶及屋顶平面部分以平面面积计算。工程于2015年10月19日开工,2015年10月29日完工,施工期间谷**先后支付给我工钱15000元。工程完工后,我曾多次叫谷**量一下二层四个斜面屋顶及屋顶部分平面面积,以便计算工程款,但谷**总是不理睬。2015年11月21日,我妻子到谷**家讨要工钱,还遭到谷**殴打。谷**拖欠我的工程款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谷**支付拖欠我的工程款人民币13320元(236元/㎡×120㎡),由谷**承担本案诉讼费。对于谷**反诉要求我赔偿其房屋损失款32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谷**的房屋第二层客厅的后墙有雨水渗入是事实,但造成墙体雨水渗入的责任在谷**自己,在浇灌屋顶当天,由于谷**准备的材料不够,谷**叫拉**的拖拉机在中途坏掉,导致施工过程中停工2个多小时,水泥砂浆凝固不够,因此,房屋二层客厅后墙渗水是谷**自己造成的。另外谷**陈述的其他房屋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对于墙体渗水,谷**也从来没有找人修复过。另外,谷**陈述的理由不实。谷**主张我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事实上我施工是包工不包料,我如何减料,我完全是按照谷**的要求施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也是由于谷**自己的原因导致的。综上所述,我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赔偿谷**所称的经济损失,请依法驳回谷**的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谷**辩称及反诉称:我与李*是同村村民,李*陈述的我们口头约定的施工事项是事实,但是双方约定的施工单价是235元/㎡,施工面积共计110㎡。在施工过程中,我发现李*浇灌房屋毛*,我曾主动跟李*说,斜顶屋面要使用平板振动器拖一下才行,但李*不听我的意见,还说以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他会负责。结果房屋第二层才浇灌好的次日,我就发现客厅的后墙就有雨水渗入,并发现房屋第二层柱子是倾斜的、客厅及卧室的门不符合尺寸、斜面屋顶钢筋突出墙面。我发现上述质量问题后,曾多次找李*协商,但李*却置之不理。对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我只好自行找其他人修复。我认为李*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导致我的房屋多处出现质量问题,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李*赔偿我的房屋损失款人民币3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李*承担。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诉部分的争议:李*为谷**施工的工程面积为多少?李*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反诉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谷**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哪些?损失的具体金额?造成房屋损失的责任在谁?谷**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支持其诉讼请求,以及反驳谷**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照片2张。欲证实李*帮谷**家建盖第二层水泥浇灌房的相关情况。

经质证,谷**对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谷**为反驳李*的诉讼请求和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VCD碟片一张。欲证实李*建盖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

2.收款收据4份,送货单1份,发料收据1份,销货明细单1份。欲证实谷**在建盖第二层房屋时,拉材料、做防水等共开支32000元。

经质证,李*对谷**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VCD碟片中的房屋是李*盖的,但认为碟片只能证实房屋墙体存在渗水的情况,不能证实谷**主张的其他质量问题;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真实性不能确认,且证据上所记载的材料等是谷**建盖二层房屋正常需要购买的材料,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李*提交的证据,谷**无异议,能证实其欲证事实,予以采信。谷**提交的证据1,能证实房屋的现状,采信该证据能证实的事实;证据2,系李*在建盖房屋过程中开支的各项费用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李*与谷**系同村村民。2015年9月,李*与谷**经口头协商,约定由李*为谷**建盖第二层的房屋,施工单价235元/㎡,包工不包料,工程包括墙体砌砖、柱子浇灌、二层四个斜面屋顶及屋顶部分平面,其中约定四个斜面屋顶及屋顶平面部分以平面面积计算。工程于2015年10月19日开工,2015年10月29日完工,施工过程中谷**先后支付给李*劳务费15000元。工程完工后,因房屋二层客厅后墙出现渗水,双方发生纠纷,至今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施工面积以110㎡计算;李*与谷**对房屋损失存在争议,本院建议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谷**不愿意预交评估费用,李*不同意委托评估,也不愿意预交评估费用;李*明确表示,谷**的房屋渗水是事实,在无评估意见的前提下,在反诉案件中,李*自愿承担2000元。

本院认为:李*与谷**口头达成的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定的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李*主张由被告谷**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劳务费以双方在庭审中协商一致的施工单价及工程面积计算,即由谷**支付李*拖欠的劳务费10850元(235元/㎡×110㎡-15000元)。李*要求谷**支付房屋损失款32000元的反诉请求,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中,李*自愿承担谷**的房屋修复费用2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结合谷**的房屋二层客厅后墙渗水的事实,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谷**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劳务费人民币108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谷**的房屋二层客厅后墙渗水,由谷**自行修复;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谷**修复费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一、二项相抵扣后,由被告(反诉原告)谷胡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李*劳务费人民币885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谷**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李*承担12元,由谷**承担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谷**承担281元,由李*承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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