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云中与被告弥勒市弥阳镇南焱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左*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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