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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与永**地产、赵**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与被告永德县**有限公司、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永德县**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佳苑项目第6幢1单元除101号外全部、2单元全部(住宅楼,共计35套)及1幢101—113号、5幢101—104号、6幢101—106号、7幢101—106号、8幢101—115号、62幢101号、63幢101—111号、63幢201—211号、67幢101—107号(商铺)进行保全,并以座落于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水西苑小区2号楼1-4单元(房地产权证号:xxx)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全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德县**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佳苑项目第6幢1单元(除101号)、2单元及1幢101—113号、5幢101—104号、6幢101—106号、7幢101—106号、8幢101—115号、62幢101号、63幢101—111号、63幢201-211号、67幢101—107号房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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