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连**、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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