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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弥勒市西一供销社、何**、何**、姜**、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弥**一供销社,第三人何保才、何**、姜**、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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