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弥**一供销社,第三人何保才、何**、姜**、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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