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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设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建设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建设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木材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10000.00元木材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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