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杨*、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212800元,诉讼费1123元,以上合计213923元,现执行得款70000元,尚欠143923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沈**在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43923元给申请人杨*。二、执行费3108元由被执行人沈**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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