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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万良书、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万**、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告万**、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蒙自市XXX村民,在本村XXX旁有自留地一块。2004年,原告在该自留地上建盖了石棉瓦房。2004年6月23日,原告将其建盖的石棉瓦房及空地共196.15平方米以26000元价格卖给了两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被告签订的《出售房屋合同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出售房屋合同书》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位于蒙自市XXXXXXXX旁自留地内的石棉瓦房及空地共196.15平方米;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万**、李**辩称,双方签订《出售房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两被告在向原告购买的空地上建盖了房屋,如果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话,要求原告按每平方米1800元赔偿两被告损失共计3530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留地上建盖房屋,并将房屋及空地卖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又在空地上建盖了房屋,双方所签订的《出售房屋合同书》中所涉空地及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的农业用地,涉案房屋的建盖至今未办理土地性质转换、规划、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涉案房屋、土地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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