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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底,原、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5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20日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9月26日,在原告方家长为原、被告举办婚礼当天,因被告怀疑其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并殴打该异性,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共同生活理念,在为人处世,生活方式上产生严重分歧,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结婚装修房屋、购买家具等被告支出26200元,愿意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认识时间,结婚事实,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其为装修房屋支出等情况符合。原告在与其他异性的交往上不注意分寸,未尊重其的感受,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

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201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5年7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2015年9月20日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9月26日,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并殴打该异性,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结婚装修房屋、购买家具等被告支出人民币26200元系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自愿返还被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同居生活五天后因互不信任发生矛盾并分居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自愿返还被告因装修房屋、购买家具等支出人民币262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某为结婚装修房屋、购买家具等支出人民币26200元,由原告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陈某某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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