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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顺学与通海县**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学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4)第2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顺学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505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1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顺学人民币70000元,尚欠人民币680557元。现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条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4)第2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通劳仲案字(2014)第27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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