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迪庆**民法院(2013)迪*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钦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钦县**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九**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208842.00元;承担诉讼费89726.00执行费80848.87元。本案经我院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德钦县**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是由该公司在德钦县城开发的梅里花苑住宅小区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和土地,2015年11月19日,我院对该小区的土地和在建房采取了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该小区尚未建成,达不到合格验收程度,难以处置变现,除此之外该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执行和解会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迪执字第20号云南九**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钦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德钦县**有限公司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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