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川县**管理协会与陈**、苏*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川县**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陈**、苏*、玉溪**限公司、业**、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陈**、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三农贷款联保管理协会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66700.8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玉溪**限公司、被告陈**、业**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被告陈**、苏*、玉溪**限公司、业**、陈**共同负担。该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生效,申请执行人江川县**管理协会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玉溪**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于2013年4月27日以28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合并给玉溪**有限公司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苏义除生活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江川县**管理协会提供被执行人业**、陈**拥有云FXXXXX东风乘龙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经本院调查查明,该车落户在玉溪**有限公司名下并挂靠于该公司,产权属业**、陈**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业**、陈**共有的登记在玉溪**有限公司名下的云FXXXXX东风乘龙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业**、陈**保管使用。因该车现由被执行人业**、陈**用于运营,是生活的主要来源,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江川县**管理协会商定执行方案后,江川县**管理协会同意暂时不对被执行人业**、陈**共有的登记在玉溪**有限公司名下的云FXXXXX东风乘龙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拍卖,由被执行人业**、陈**继续保管使用。现本案无条件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江川县**管理协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川县人民法院(2014)江执字第43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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