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文山**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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