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称在本市盘龙区穿金路与园博路交叉口处国汇ktv一楼大厅内有人闹事,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处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拒不听从公安人员劝解并采用拉扯、抓打的暴力方式抗拒执法,致公安人员周*受伤。经昆明医**定中心鉴定: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及告知,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就量刑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2、初犯、偶犯,无前科犯罪记录;3、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称在本市盘龙区穿金路与园博路交叉口处国汇ktv一楼大厅内有人闹事,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处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拒不听从公安人员劝解并采用拉扯、抓打的暴力方式抗拒执法,致公安人员周*受伤。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昆明医**定中心鉴定: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及告知,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拒不听从警察的现场处置指令,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的正常秩序,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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