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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严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严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随着交往的频繁,双方产生了很深的感情,于2010年开始了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于2013年生育一女李X,现年2岁。相处的三年双方感情较为稳定,但是自从原告怀孕起被告就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感,经常在外面玩。最重要的是被告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变得好吃懒做,手上有点钱就要去赌,原告曾多次劝被告现在有了孩子和以前不同了,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了,应该有责任心担负起自己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但是被告根本听不进去。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被告突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原告多方打听都找不到被告的下落。被告抛妻弃子的行为让原告失望,从而决定结束双方这段感情,为了让李X有一个健康幸福的童年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非婚生女儿李X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严XX未作答辩。

原告李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

2.被告户口册复印件一页,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李X系原、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女儿。

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严XX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李XX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李XX与被告严XX于2010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2013年3月7日生育女孩李X。2013年农历8月15日前,被告严XX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属同居关系。双方生育的女孩李X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告严XX现下落不明,双方生育的女孩李X应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严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李X由原告李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XX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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