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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顾**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了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陈述,为给本小组全村村民过一个愉快祥和的”中秋节日”,曹家冲居民小组召开支部及户长会议,会议决定对居民小组嵩昆高速公路征地款的提留款作为分配资金按在册人口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上诉人的起诉事项涉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针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主张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直接针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本案不适用该条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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