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与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7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梁**在我院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在我辖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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