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与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7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梁**在我院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在我辖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湾)伍将机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