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王**等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王**名下的四辆汽车(云A9220D号三星、云A6712Z丰田、云A3221G东南、云AC118M金杯)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于中国农业**支行帐户6228450860018915713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所持有的云南**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已提供了所有权人为李**座落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闸村委会一组的房屋(昆明**官字第200422949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于被申请人王**名下的云A9220D号三星汽车、云A6712Z号丰田汽车、云A3221G号东南汽车、云AC118M号金杯汽车进行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王**于中国农业**支行帐户6228450860018915713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王**所持有的云南**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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