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昆明**限公司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77116.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依法扣划2977116.00元执行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