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后,因双方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后应收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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