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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