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砚**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砚民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执行该案后,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申请执行人钱*无财产可供执行,有一块土地贷款抵押在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郑*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该案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