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管某某在昆明市云纺国际商厦成立了昆明市西山区某某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简称某某服务部),期间通过宣传、培训以让群众到该服务部体验北京**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五清通体组合”排毒产品,并宣传只要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十套“五清通体组合”便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只要发展其他新会员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2014年12月13日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管某某抓获,经侦查现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7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335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视国法,以推销商品为名,诱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管某某辩解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其是做售后服务的,并没有对他人进行宣传。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为:第一,某某公司及高管人员的“团队计酬”销售模式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及**安部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在案证据能证实某某公司销售模式不属于“拉人头”式的传销,因为根据在案证据,管某某的下线谢**、普**等销售业绩及获利比管某某还多。据此,认定管某某构成犯罪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第二,管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以某某公司销售“五清通体组合”产品一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前提。在案证据证实,经湖**安厅指定,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于2013年7月对某某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4月以苏公(经)诉(2014)0069号对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等公司高管七人出具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截至2015年12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未对某某公司及涉案高管人员提起公诉。第三,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没有组织、领导的行为。管某某和控告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受害者一样,购买了某某公司“五清通体组合”产品,拥有某某公司的用户编号,是某某公司“团队计酬”中的一员,不是某某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甚至没有直接发展用户购买某某保健产品,更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看录像不能说是“引诱”。管某某仅仅是从事售后服务的具有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在整个销售行为中没有从事任何发起、协调、宣传、培训工作,且本案缺乏与管某某有直接联系的“上、下线”的人方面的证据。综上,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管某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管某某在昆明市云纺国际商厦成立了某某服务部,期间通过宣传、培训以让群众到该服务部体验某某公司的“五清通体组合”排毒产品,并宣传只要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十套“五清通体组合”便可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只要发展其他新会员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2014年12月13日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管某某抓获,经侦查现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7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33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管某某的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3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关上派出所民警在关上银京大厦抓获正在与报警人王某某等人交涉的管某某。

3、报警案件登记表、湖**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郴州市公安局苏*分局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通报、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1)2013年7月2日,郴州市公安局苏*分局决定对某某公司涉嫌传销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湖**安厅决定由郴州市公安局苏*分局对某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管辖;(2)苏*分局于2013年7月30日将邹某某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6日将邹某某逮捕,均已通报给吉林省延边州政协,于2013年10月11日对邹某某取保候审;(3)苏*分局于2013年7月31日将信某某、王某某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6日将信某某、王某某逮捕,于2013年10月11日将信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4)苏*分局于2013年9月30日对喻*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20日对王**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3日对杨*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27日对徐某某取保候审;(5)苏*分局于2014年5月7日以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王某某、信某某、喻*、王**、杨*、徐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以苏公(经)诉字(2014)0069号起诉意见书,将上述七名犯罪嫌疑人移送郴州市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承诺业绩未达标人员名单,会员标号名单、业绩承诺书补充协议、业绩目标承诺书(空白加盖邹某某私章),证实:(1)管某某承诺业绩3000万至5000万元,本人总业绩53469750元,本人达标业绩21238250元,人网编号CSS0000463,人网达标业绩873250元,店网编号DCSS0014446,店网达标12130000元,完成比例70.79%;向鉴珉承诺业绩1000万元,本人总业绩8045000元,本人达标业绩7287019元,人网编号CSS0000493,人网达标业绩1737019元,店网编号DCSS0016808,店网达标5550000元,完成比例72.87%;普**承诺业绩1000万元,本人总业绩29168760元,本人达标业绩28739121元,人网编号CSSYXPZM30,人网达标业绩189121元,店网编号DCSS0022053,店网达标28550000元,完成比例287.39%;谢**承诺业绩1000万元,本人总业绩32863770元,本人达标业绩12878770元,人网编号CSSYXXZJ16,人网达标业绩613770元,店网编号DCSS0045854,店网达标12265000元,完成比例128.79%。(2)管某某、向鉴珉、普**、谢**等人均具有会员编号;(3)在业绩承诺书补充协议中,管某某对2012年业绩承诺书做以下补充说明:本人承诺在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完成叁佰万市场业绩(考核标号:CLCSS008566、CLCSS0014446、CLCSS0000463),则获得2012年叁仟万级别的奖励资格。如果业绩没有如期达到(大于等于叁佰万),本人同意2012年业绩承诺书考核未完成,仅享受公司给予的荣誉奖励。(4)业绩目标承诺书(空白)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系某某公司经销商,编号:,为响应迎接某某公司战略大发展的号召,同时积极促进团队业绩的高速增长,现自愿决定于某某公司签订此业绩承诺书,承诺在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完成

或或(业绩无重复计算,可任选参考表中三项)业绩,在本人达成所定目标业绩时,享受公司给予的相应销售返利,若最终本人未能达成要求,同样愿意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业绩参考表载明,实现业绩1000万,销售返利10万,罚款金额1万;实现业绩2000万,销售返利24万,罚款金额2.4万;实现业绩3000万,销售返利42万,罚款金额4.2万;……实现业绩1亿,销售返利280万,罚款金额28万。

5、工作签呈表,奖金领取申请,管某某的银行往来记录:(1)2013年6月13日,管某某申请奖金领取,称德爱系统管某某在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签订业绩承诺3000万,2013年5月7日补签300万业绩承诺,现已经完成补签的300万业绩,申请将所获奖金汇入管某某指定账户。经市管中心核实获得销售返利42万元。后经信息中心、执行总裁、董事长层层审批。(2)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管某某的建行卡622707XXXX024368的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往来频繁。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管某某建行卡号55224XXXX0153955的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往来频繁。2012年1月3日至2013年9月21日,管某某建行卡号62270XXXX1070374116的资金往来情况。

6、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7月,我在红河州建水县做某某公司的代理商,每套产品我以2500元的价格从公司进货,以3980元卖出,一直做到2012年3月,后某某公司要改变营销方案,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销售,我觉得不合适做。2012年10月底,某某公司董事长邹某某和公司市场部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公司要在各省成立五清通体口服液的售后服务部,但需要向公司交纳20万元的旗舰店费用,每卖出一套产品给我2.5%的提成。经过考虑,我于2012年10月在西**商局注册成立了某某服务部,性质是个体经营部,我是负责人,经营范围是健康信息咨询,地点在云纺国际商厦。服务部的工作主要是为购买五清通体口服液的人做排毒服务,对排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做讲解,通过服务和讲解,吸引更多的人来购买公司的产品,从而使我获取更高的利润。我是某某公司产品五清通体口服液在云南的负责人之一,总负责人是徐某某(男,武汉人)。交给公司5000元购买公司的一套产品,公司就给一个人网编号,也就是会员编号。交5万元购买10套产品公司就给一个店网编号。推广方式就是带朋友,拉下线,卖产品,往复循环,发展的下线越多分红越多。

某某公司及我的售后服务部的操作方式是:(钱**来公司之后将销售模式采取了分盘制)采取A(创业组)、B(财富组)两组。某某公司的讲师会给会员讲运作方案,分大小网,小网:交5000元得到一套某某排毒产品、会员编号,不叫人也能收回成本4800元。大网:交50000元,得到10套产品、店网号(可以是落地店),不叫人也能收回成本48000元、会员号、4800元(赠送小网)。大网运作模式从2012年3月23日开始使用,分创业组和财富组,周期半年到一年,利润110万元。

创业组由7个老会员组成,包括1名组长,2名副组长,4名组员(4、5、6、7号组员),7人共同(或1-7人)完成叫8人的业务,即1人或7人直接或间接发展1-8人加入成会员。0带动:指处于7人组的4名组员任意位置的会员的人,你一直叫不来新朋友,当其他6人叫来了新朋友从1空到8空,每空你都得300元,8空为一轮得2400元,给你20轮机会,仍然叫不来人,拿够48000元即停止分配,但保留会员资格。1带动:4名组员中的你,当你叫来1人,填1空-8空中的任一空,你拿500元,别人填的其他空,你也拿500元,填满8空的为一轮可拿4000元,你在20轮中只叫来一人,拿80000元即停发,保留会员资格。2带动:你叫来了第2个朋友,8空中任填1空,你拿800元,填满第8空,除组长最先到财富组外,剩下的14人又分组成为两个7人组,原来的两名副组长成了新小组的组长,你此时成了其中一组的副组长。副组长拿800元/空,第8空填满,又分组,你有可能当新组组长。组长岗位奖10000元,不参加8空分配,当第8空填满时,你组长得晋升奖40000元,并分组晋升到财富组当8人组(空)任一组员。某某的讲师说,创业组时间3个月到半年,赚回成本,扣税12%。

财富组:7名老会员,其中1名组长,2名副组长,4名组员。本组扣税22%。0带入:你是财富组4名组员之一,你在创业组叫的那些人,尚无一人来到本组8空中,你拿2000元/空×8空=16000元×10轮=16万元。1带入:你叫来的人有一人来到本组8空中,你拿3000元/空×8空=24000元,你叫来的第二人一直来不了,给你参与分配10轮即分组填空10次。2带入:你叫来的第二人从创业组来到本组8空中,你拿4000元/空,当第8空一填,本组组长进入下一个财富组的8空中,剩下的14人分成两个7人财富组,你有可能担任一组的副组长,及时拿到5万元的岗位奖,并继续拿4000元/空×8空。第8空一填,即可分组,你可能担任一组组长,组长岗位奖15万元。组长:你拿40000元/空×8空=32万元。第8空一填,你又晋升到下一个财富组,同时你拿晋升奖33万元。某某的讲师说,财富组3-6个月,苦大钱。综合算账半年到一年时间里,最少赚85万元,最多赚157万元,取中间值100万元,小网赚10万元,共计110万元。

有的客户是自己打款给某某公司在网上完成交易,有的是把钱打给我或交现金给我,我再帮忙把款打到公司,然后客户的推荐人帮忙购买产品。我的上线是徐某某,下线是谢**和刘*。刘*的下线都是我买的空单,有15个,谢**的下线有普照明,其他下线和分下线我就不认识了,谢**的下面有4、5百人。我名下有400多500左右会员,具体有多少我没有统计过,这个数字我是通过购买产品的客户来我在昆明成立的服务部体验产品时的人数估算出来的。我下面有很多层级,我算不出来。我没有发展任何的会员和下线,谢**和刘*都是公司安排在我下面作为我的下线的。我投入了16套产品,80万元,获得提成76万元,但这76万元是电子币,还在某某公司,没有兑换给我。因为谢**和我分开了,他去了另外一个盘面,他发展的4、5百人也被他带走了,我没有提成。整个云南有1000多个单,每个单都是购买5万元以上的产品,但是其中有好几个是同一个人,总的参与人数大概有400至500人。涉及资金从我账上走的大概1000多万元,总的大概有5000多万元。我没有做账,也未统计单数或人数,只有总公司才有这些数据。我转账1000多万元没有任何好处或提成。据我所知,我发展的会员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领到过,按规定,会员如果有提成,可以在电脑上后台操作提现,但我们操作了好多次,都没有提现成功,所以就只有电子币。

某某公司有产品,是上市公司,且挂靠“绿之韵”公司取得了直销牌照,所以我觉得某某公司的销售模式与我在广西看到的“连锁销售”有根本的区别。某某公司一开始是正常的消费销售模式,也就是消费者购买消费,后来到了2012年3月份,公司的销售方面就改成了分层级的“店”销售模式,在这种模式展开后,就发生了大小网,分层级,拉人头提成的模式。关于提成,一开始是由公司分配,后来由会员自己在公司的系统里面用自己的电子币找新会员兑换现金,每个会员都有自己的账户,可以自己通过账户登录公司的会员管理平台查看自己的电子币,每个会员的所有提成都由公司打到会员自己的账户,会员再用电子币与新会员兑换现金,或与公司兑换现金,由公司将电子币兑换成人民币再通过银行打给客户。会员管理都是公司后台操作,我看不见。我不管理会员,都是公司统一管理。

7、单某某等47名被害人的陈述共同证实:上述人员通过亲友(后来的上线)邀约到云纺国际商厦管某某经营的某某经营部了解某某公司五清通体口服液,工作人员介绍说该排毒产品对身体很好,能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和各种疾病,能排除体内的各种毒素,又看DV短片,听讲师讲解营销模式(奖金模式:创业组、财富组,0带动、1带动、2带动,赠送原始股、小网,奖银条、金条、车、房、免费韩国济州岛旅游等)、排毒事项,看某某公司所谓的直销牌照,然后让大家报单成为会员,每单为5万元,给10套某某产品,并承诺一年或两年不发展下线,收回全部投资,努力发展下线,可赚到上百万元。上述人员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购买了一套至几套不等的产品,获得了某某公司的会员号,未获得发票或收据,至今未拿回或者只是拿回少量投资。上述人员均称管某某是云南团队的最高领导者,相关人员的结构关系是金字塔结构,最上层是管某某。2013年7月某某公司被湖南警方调查时,上述人员的上线或者管某某称是“网络升级,暂关闭,耐心等待”。部分被害人陈述,该组织的规模有1070人,金额总计5350万元,有下线就有奖金、提成。另外,上述47名被害人还分别证实:

(1)单某某证实:人员结构关系是金字塔形式。最顶上的是管某某,管某某有两条下线,分别是刘*和谢**,刘*的名下有两条线,一条是向鉴珉(与管某某是夫妻关系)。谢**的名下有两条线,其中一条是普**,普**也有两条线,一条是刘**。刘**名下有三条线,分别是李**、王**、罗**。李**和王**名下都有两条线,他们名下的成员我不清楚。罗**名下有三条线,分别是周**、赵**、宋*。周**和宋*名下都有两条线,分别是孔*、崔*。崔*的下线我不清楚,孔*的下线是熊*和刘**。熊*也是两条线,一条是秦某某,秦某某名下是郭**。刘**的名下也有两条线,一条是我,另外一条我不知道。我名下也有两条线,一条是杨**,一条是黄金木。杨**的下线是张**,黄金木的下线是杨**。我知道的人员情况就是这些,其他人员情况我不清楚。我投资5万元,是刘**、赵**为我报的单。

(2)张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李**,下线是李**和顾**,顾**下面就没有了。我投入10万元,至今拿回18000元。

(3)施某某证实:见过管某某。我的上线是余**,余**的上线是张*,我没有下线了。我投资了5万元,是2013年6月交现金给余**,余**给我办的。至今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4)付某某证实:见过管某某。我的上线是付**,付**的上线是付**,付**的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王**。我的下线是邓**。我投了10万元,是2013年5月15日交现金给刘*的,没有发票、收据。没有给会员编号。至今一分钱没有拿到。

(5)张*甲证实:见过一次管某某。我的上线是董**、刘*、刘*、王**、管某某(由董**依次往上),我没有下线。我投了5万元,是交现金给刘*,一分钱没有拿回。

(6)李*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李**,下线是我妹妹李*乙。我投了10万元,是2013年5月11日交现金给李**,没有发票、收据,只给了两个会员编号0097740、0108285,我拿回2400元。

(7)曹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李**,下线是我自己(我报了2个单)和角某某。角某某的下线是高某某。我共投入10万元,是付现金给王**,他给我办的。拿回3万元。

(8)杨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高某某,高某某的上线是李**。我没有下线。我投资了5万元,是交现金给李**。至今拿回2000元。

(9)涂某某证实:管某某我见过。我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李**,我没有下线了。我投了5万元,是2013年5月11日转账给李**的。一分钱没有拿回来。陈**说管某某两口子是我们云南团队的老总。

(10)李*甲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我的下线是李**和阳**,阳**的下线是李**和赵**。李**和赵**下面就没有人了。我共投资了5万元,通过工行转账到管某某的建行账户。至今拿回了14000元。

(11)秦某某证实:见过管某某。我下面是郭**→蒋**,我上面是熊宾→孔屏→赵**→罗**→刘**→管某某。我投了5万元,是2012年12月10日交现金给赵**,没有发票、收据。

(12)王某某昆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余启贵。我的下线就赵**一个人。赵**的下面就没有了。我投资了5万元,是拿现金去云纺对面的建行打给管某某的账户的。至今一分钱没拿到。

(13)汪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盛**,我的下面就没有人了。我投入5万元,至今一分钱没拿到。

(14)赖某某证实:我被强行报单。我的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姚某某,姚某某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普**。普**的上线是谢**。谢**的上线是管某某。管某某是最顶层。我的下线是李**,李**的下线是张**,张**的下线就没有人了。我投了10万元,都是现金交给姚某某,至今大概拿到2800元。

(15)李*乙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某,我的下面就没有人了。我投资5万元,是现金交给李**。至今一分钱没有拿到。

(16)杨*甲证实:见过管某某。我的上线是善从凤,我没有下线。我投资5万元,于2013年1月12日交到刘*手上。会员编号:DCSS0106305。我用过五清通体口服液,大体没什么反应。

(17)吴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善从凤,下线是杨**。我投了5万元,是2013年1月交现金给刘*。拿回了几千元。

(18)刘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杨**,下线是张**和李**。我投资5万元,是2013年2月28日交现金给刘*。拿回大概8000元。

(19)方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刘某某,下线是倪某某。我投资5万元,是2013年4月交现金给刘*。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20)郭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姚**,姚**的上线我不清楚。我的下线是张*和刘**。张*和刘**下面就没有人了。我投资10万元,大概拿回2800元。

(21)刘*甲证实:见过管某某。我的上线是姚某某,我没有下线。我投资5万元,是2013年3月19日交现金给郭某某,我的会员编号是DCSS0051826。一分钱没拿回来。

(22)毕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我的下线是赵**(我妻子)和杨**,赵**和杨**下面就没有人了。我共投资了15万元,是分两次,都是交现金给李**。至今就拿回了140多元钱。

(23)庞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赵某某,赵某某的上线是赵**,赵**的上线是毕某某,毕某某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我的下线是赵**(我妻子),我妻子下面就没有人了。我共投资了10万元,分两次,都是交现金给李**。至今一分钱没拿到。

(24)郭**证实:我的上线是秦某某,下线是蒋**,另外一个姓吴,是秦某某安排在我下面的。我投了5万元,是2012年12月19日用银行卡转账给赵**的,没有收据,只给了一个会员编号DCSS0051360。只拿回400元。

(25)角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曹某某,曹某某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盛**,盛**的上线是王**。我的下线是高某某,高某某的下线是杨某某,杨某某的下面就没有人了。我共投资了5万元,是从我建行卡转账到管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上。拿回800元左右。

(26)李*丙证实:我的上线是李**,下线是李**,李**的下线是毕某某和杨**。杨**的下线我不知道。毕某某的下线是赵**。赵**的下线是赵某某。赵某某的下线是庞*。庞某某的下线是赵**。赵**的下线我不知道。我投了15万元,分两次投资,一次是现金交给李**,一次是现金交给盛**。我至今拿到了15000元。

(27)高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角某某,角某某的上线是曹某某,曹某某的上线是李**。我的下面有杨某某。我共投资了10万元,是一次性现金交给李**。至今一分钱没有拿回。

(28)李某丁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管某某,管某某就是最顶上。我的下线是申**(我妻子)和吴**,申**的下线是金**,金**下面就没有人了。我共投资了5万元,是拿现金给李**。至今拿到了21300元。

(29)金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吴某某,下线没有。我投资了5万元,一分没拿回。

(30)倪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方某某、张**、刘某某。我没发展到下线。我共投资了5万元,是2014年4月中旬交现金给刘*,没有开收据。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31)杨*乙证实:我的上线是张**,我没发展到下线。我投了5万元,是2013年5月交给刘*,没有开收据。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32)张*乙证实:我的上线是付某某,付某某的上线是付**。我下面没有人了。我投资了5万元,是拿现金给刘*。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33)杨**证实:见过管某某。我的上线是管某某、张**、王**、周**、王**。我的下线是武永兵、毕正学。我投了15万元,分三次交款,没有收据,只给了一个会员编号。只拿回3000元。交了15万元之后才发现某某公司的资料都是假的,排毒产品的网络市场价是600元左右,某某公司是非法的,没有国家正式批文,后多次找管某某索要钱财,始终没有结果。

(34)姚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蒋*,下线是我老公曹**,曹**的下线是我哥哥姚**。我共投了15万元,钱是交现金给李**,由李**转到管某某的账户。我拿回了23783元。

(35)牛某某证实:没见过管某某。与同事姚某某一起去云纺商厦,拿了5万元给姚某某让她帮我投资。没有收据。一分钱都没有拿回来。

(36)吴某甲证实:我的上线叫龚**,下线是杨**。我共投资10万元。拿回3894元。

(37)杨**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我下面没有人。我共投资5万元,是交给李**。一分钱没有拿回。

(38)杨某戊证实:我的上线是吴**,没有下线。我投了5万元,是2013年3月15日用银行卡转账给姚某某。给了一个会员编号DCSS0067623。拿回2110元。

(39)林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邵**,下线就张家顺一个人。我投资了5万元,是通过建行转账到管某某的账户上。至今拿回400元。

(40)杨*证实:人员结构关系是金字塔形式。最顶上是管某某,管某某有两条下线,分别是刘*和谢**。刘*的名下有两条线,一条是向鉴珉(与管某某是夫妻关系),另外那条不知道。谢**的名下有两条线,我知道有一条线是普照明。普照明名下也有两条线,一条是刘**,另外一条不知道。刘**名下有三条线,分别是李**、王**、罗**。李**和王**名下都有两条线,成员我不清楚。罗**名下是周滇*、赵**、宋*。周滇*和宋*名下成员我不清楚。赵**名下是孔*、崔*。崔*下线我不清楚。孔*的下线是熊*和刘**。熊*的一条下线是秦某某,秦某某名下是郭**。我的上线是庄*,庄*名下的另一条线是汤某某。我下面就没人了。杨**的下线是张**,黄金木的下线是杨**。我投资5万元,是付现金给管某某,向鉴珉给我办的手续,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41)汤某某证实:人员结构关系是金字塔形式。最顶上是管某某,管某某有两条下线,分别是刘*和谢**。刘*的名下有两条线,一条是向鉴珉(与管某某是夫妻关系),另外那条不知道。谢**的名下有两条线,我知道有一条线是普照明。普照明名下也有两条线,一条是刘**,另外一条不知道。刘**名下有三条线,分别是李**、王**、罗**。李**和王**名下都有两条线,成员我不清楚。罗**名下是周滇*、赵**、宋*。周滇*和宋*名下成员我不清楚。赵**名下是孔*、崔*。崔*下线我不清楚。孔*的下线是熊*和刘**。熊*的一条下线是秦某某,秦某某名下是郭**。我的上线是庄*,庄*名下的另一条线是杨*。我名下有两条线,一条是我用我侄女的名字买的,另一条是王**给我安排的。我共投入10万元,是分两次付现金给管某某,是向鉴珉给我办的手续,没有收回一分钱。

(42)郭某某川证实:见过一次管某某。我的上线是董**、刘*、刘*、王**、管某某(由董**依次往上)。我没有下线。我投资了5万元,是交现金给刘*,一分钱没有拿回。

(43)赵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赵**,赵**的上线是毕某某,毕某某的上线是李**,李**的下线还有杨**。李**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王**。我的下线就庞某某一个人。庞某某的下线是赵**。我共投资10万元,是分两次,都是交现金给李**。至今拿回48元。我的会员号是0034580、0043946。

(44)李*戊证实:我的上线是高某某。高某某的上线是角某某。角某某的上线是曹某某。曹某某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陈**。陈**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盛**。盛**的上线是王**。王**的上线是管某某。我的下线是陈某某。陈某某下面就没有人了。我投资了5万元,是交现金给刘**。至今一分钱没有拿回。

(45)赵**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李**的上线是李**。我的下线是刘**,刘**下面就没有人员了。我共投资了5万元,是交给李**。至今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46)徐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没有下线。我投资5万元,直接将钱打到管某某的账户上。一分钱没有拿回。

(47)陈某某证实:我的上线是李*戊,李*戊的上线是高某某,高某某的上线是角某某。我下面没有人。我投资了5万元,是交给刘**。一分钱没有拿回来。

8、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某的证言:2011年4月王**(真名王**,是我的一个代理商)建议我用网上电子商务模式营销,还将喻*介绍给我,说喻*非常懂电子商务,可以帮我把某某做大。2010年6月份,我同意聘请喻*来公司任常务副总裁,主管全球市场业务。喻*他们开始设置了一套电子商务模式,名字我忘了,从2010年8月左右运行了2个月,发现这个制度不行,然后就由喻*设置了“双轨制模式”(碰对奖、管理奖、星级奖等),具体怎么运作的我不懂。公司从2010年10月左右开始正式运行这个模式,运行一段时间我发现这套制度是用传销的模式销售我公司的产品,我就不同意了,马上叫停了这个“双轨制”。停了三天,喻*、王**、几个经销商头都来做我的工作,说可以先找个有直销牌照的公司合作来规避法律风险,以前传统的经销商都是这个制度的会员,不做市场会垮掉,基于这些考虑我就同意了。后我和喻*联系了广东**公司合作,从开始200万元/月交给康**司,半年之后要交250万元/月给康**司。我公司与康**司合作运行了近一年。基于康力的合作公司太多,以及我与王**控股了商务部公示的准备发直销牌照的北**天公司,我就没有和康**司合作了。后红**公司的直销牌照一直没有办下来,我和王**于2013年7月退出了该公司。2012年4月,我公司与湖南绿之韵集团合作,组建了湖南绿之韵某某营销事业部,以110万/月还是130万/月给绿之韵公司,合作了8个月左右。

2011年8月31日钱港*到我公司任职,主要负责管理全球市场,我安排喻*协助钱港*工作。钱港*引荐了杨*带来的一个团队叫聚鑫联盟系统,就把公司制度改成了“七上八下”的制度。2011年11月左右喻*离开了公司。后钱港*把董*介绍到公司任商学院院长,主要负责教育和企划。2012年2月中旬,我把钱港*辞退了,让董*接替钱港*的位置继续管理,公司仍按“七上八下”制度运行。董*接替钱港*7个月之后,介绍信某某到公司。信某某工作3、4个月的时候,董*离开了公司。然后我让信某某接替了董*的位置。信某某建议我把公司制度改成新的“双轨制”,至今为止公司运行的就是新“双轨制”。

我们电子商务团队计酬模式的网络平台的后台数据是由信息管理部的负责人王**负责。某某公司会员网站的服务器放在香港。公司在会员网站上公布的李**、汪*两人在农行、建行、工行开设的六个账户,是我安排他们两人去开设的,这六个账户用于收取各地报单会员的汇款账户。同时我还要公司的崔**等几个员工开了几个账户,用于收取会员费、货款及发放奖金。公司给会员结算是用现金或电子币结算的,每周一次,由财务安排。如果提现的话就直接划账,不提现就以电子币的形式存在账户上。不是赵**就是王**负责公司官方网站、会员网站宣传。喻*在公司的时候,奖金核算、拨发资金都是由喻*掌管,安排王**操作;喻*走后就由王**掌管。

喻川任公司的常务副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部经销业务,月基本工资2万,每月拿销售业绩总额的1%的提成,他可能在市场上布点位自己拿提成,除工资外他应该从我公司拿走了1000万元的样子;王**(真名王**)是我公司的一个网头,带来了一个团队,在市场上拿点位,赚了1000万元左右;钱**公司的全球执行总裁,月薪30-35万元,半年时间领走200万元,他还拿百分之零点几的销售提成;杨*是我公司的一个网头,也带了一个团队,拿了多少我不清楚;翁**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年,月薪8000-10000元;董*之前任某某商学院院长,后接钱港*位置任公司全球执行总裁,任院长时月薪8万元,任全球执行总裁时月薪13万元,他拿走公司大概100多万元;信某某任某某公司中国区总裁,月薪8万元,后接替董*任公司全球执行总裁,月薪12万元左右,除此之外他也拿公司销售业绩0.3-0.5%的提成;司树岭任公司财务总监,后期任财务副总,年薪30万元;王某某任财务副总裁,年薪100万元,外加0.1-0.2%的月销售业绩总额提成。王**,股东之一,任公司总裁;信某某任公司的全球执行总裁(副总裁);郑**任公司常务副总裁,主管海外业务;赵**任公司企划副总裁,朱**任公司行政副总裁,卢**任公司人力副总裁,郭**名公司副总裁,杨*任中国区副总裁(总监级),陈**任公司副总裁负责海外(总监级),王**是我的助理(副总裁)。

(2)证人信某某的证言:20127、8月的时候我被任命为某某公司业务总裁,2013年2月被任命为某某公司全球执行总裁。我负责海外市场、中国**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企划部(兼管)、商学院专家组(兼管)。某某公司销售吾清通体口服液,我来的时候是一套卖3980元(包括4瓶,2瓶金,2瓶银),加上赋补系列,一共是4980元。公司产品是委托一家企业生产,具体名称我不知道。在公司兼并北方大**限公司后,公司产品就在北方大陆公司生产,生产厂家在延庆。某某销售产品的模式:我来之前,以代理商加盟的形式进行销售;后来采用了会员直销模式,采用“三三系统”,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再后来采用了“店铺模式”,按四级模式,即市、县区、社区等四级,买5万以上就可以开社区店,依次往上类推,最高市场要20万(公司称“店网模式”)。双轨三线模式就是老“三三系统”。

某某公司现在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代理商加盟模式(七上八下模式),海外市场模式。概括来说就是电子商务、团队计酬。众诚系统是2013年2月份由邹某某引进康**司团队的,跟“七上八下”相似,具体内容不清楚。“德爱系统”就是原“三三系统”,原“三三系统”团队的头离开了,他们就改了个名字,改成叫“德爱系统。“亲诚系统”是2013年6月新引进的一个团队采用的海外双轨模式在国内做。“人网”、“店网”都是“七上八下”模式。这些系统由市场管理中心提供服务,市场团队操作,这些团队是相对独立的。

团队计酬由市场管理中心常务副总裁杨*在原来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修改方案,由我组织财务部、市场管理中心、网络部、信息部共同审议,做成报告,最后由董事长邹某某决定。

我来某某公司后,引进了海外模式;国内营销增加了管理奖,提高了比例;旅游促销,要求市经销商推荐多少人为条件,或者业绩达到某个标准,即可参加免费旅游;股票促销,以一定时期内推荐人数和业绩为条件,发放公司内部股票。这些修改的方案有文字材料,在市场管理中心保管,并抄送给相关部门。市场管理中心、财物、信息、网络的主要负责人都知道。我在某某的年薪是100万元。公司会员的数据在网络信息部。某某公司销售产品计酬是信息中心完成,不经过我,直接到董事长邹某某那,我不接触网络系统。我认为某某的经营模式是传销,我来之后所做的努力就是使它合法化。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我刚来公司的时候,CEO是喻*,2个月之后,喻*走了,CEO就由营销总裁钱港*担任,2012年2月钱港*离开了公司,董*就由原来的策划副总裁提升为CEO,信某某是董*叫到公司里来的,信某某到公司来了之后董*就离开了。信某某做CEO直到现在。喻*在公司做的营销模式我听说是“33”系统和“121系统”。钱港*在公司做的营销模式是人网。董*在公司做的营销模式是店网。信某某在公司做的营销模式是国际双轨。“33”系统、“121”系统指的是团队,“33”系统指的就是王**团队,“121”系统的团队情况我不清楚。“人网”指的是聚鑫系统(杨*团队)。“店网”的团队也是“33”、“121”团队,店网就是起步价为10套产品,需要5万元人民币。国际双轨包括众诚、亲诚两个团队,众诚是老板邹某某引进的杨**团队;亲**队是信某某引进的高洁团队。国际双轨除了这两个团队以外就是海外市场了。

某某公司的股东就是邹某某和王**两个人。高管有信某某、郑**(海外区总裁)、王**(中国区副总裁兼政府关系负责人)、杨*(中国区副总裁)、王*甲(市场信息部总监)、卢**(**事部总裁)、李**(储运部)、赵**(策划部)、王*(采购部)、许*(网络部)、张**(俄**公司总裁)、马**(美**司总裁)、郭*(韩**司总裁)、方*(售后服务部)。

某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吾清口服液”一套内含4瓶口服液,其中2瓶金装和2瓶银装口服液;心血管组合;肠胃组合;通用组合(维生素);老年人组合;赋补口服液(包括桑*、百合、红枣、枸杞四种口服液)。其中吾清口服液是公司持有专利的外包生产的(我听说公司有专利),心血管等四种组合是由北**公司生产的。赋补口服液实际上是食品,听说公司持有食品生产批号。定价是吾清口服液和四种组合其中一样,然后再加上赋补口服液其中之一的定价是4990元人民币或者800美元。吾清口服液的生产成本是300多元人民币。赋补口服液的生产成本是200元左右。北**公司生产的四种组合给某某的价格是1000元一种一套。这个是我定下来报给邹某某批准的。某某公司是按这个价格和北**公司结算的。我们销售的一套定价为4990元人民币的吾清排毒组合的生产成本是500多元人民币。

某某公司财务部门有两套账,在公司11楼安装有两台POS机,这两台POS机分别捆绑了公司招商银行和交**行的账户。在公司刷卡到公司账户上的钱都会分批按照财务的安排入某某公司的销售收入账。其他的现金收款和转账到公司持有的个人账户的都会将销售收入记入到香**公司的帐。我来之前的会计金**手上就是做有两套账的,我来之后,负责财务的王**王*也就安排我延续了之前财务的做法,也是做有两套账的。香**公司的情况我不清楚,看该公司的法律文件要经过邹某某批准。据我所知香**公司是空壳公司,在香港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实际上的销售。我们记到香**公司账上的销售收入实际上的销售都是国内销售的收入。某某海外公司的销售部分都分别记入了当地公司的帐,是独立的,没有并入某某公司的两套账。某某公司的会计凭证都在公司,是由中国区副总监陈*和会计韩**负责保管的。香**公司的会计凭证都是由王**负责的,她叫严*保管。海外公司的会计凭证都存放在当地公司的办公室里。某某公司给经销商(会员)的奖金是由市场信息部负责的,是由电脑设置的程序计算的,每周四由市场信息部王*甲审核签字后交到财务部的陈*审核,之后交给我签字,完了再转回市场信息部,由她们再交给邹某某签字之后就可以由市场信息部在程序里面给各个经销商(会员)发奖金。我对陈*审核奖金计算的要求是:按月份,销售收入达到1200万元以上,奖金占到销售收入50—60%;销售收入在1200万元以下,奖金收入就占到销售收入的30—40%。这个奖金的比例是从“周结月报”这个角度来看的,因为奖金都是每周要计算的。陈*审核完是会交由我签字的,我还要再看看数字是否合理。邹某某要求所有的奖金的计算结果是要我审核一下的。邹某某没有提供具体的奖金计算方法,我是根据感觉进行的估算。奖金计算的程序由张*负责开发的。奖金计算的工作由市场信息部的王*甲负责。奖金发放到经销商(会员)的名下都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和人民币是按照1:1兑换的。经销商(会员)提现需要先在其账户下面首先提出提现申请,这个申请是可以在会员后台里面提现的,市场信息部在后台看到申请之后是按周(每周五)将所有的提现申请汇总。会员提现先由会员自行操作申请后,再由市场信息部王*甲她们负责核算,再转到财务部,先由许**打印出来,交给某个会计初步审核之后再回到市场信息部由王*甲签字后再交由我审核签字,之后再交给邹某某签字,再返回到高紫卿按照会员提供的账号发放。发放奖金的计算规则实际上是对应不同的销售模式。目前公司主要的业务模式是“国际双轨”(又叫海外模式)。国际双轨的奖金计算是先由信某某初步制定的一个规则,由邹某某定下来的。邹某某通过张*以及上海一家软件公司把程序编写出来,这种国际双轨的模式就开始推广、运营。2012年底、2013年初开始正式运营国际双轨模式。

某某公司向经销商(会员)发放奖金的计算规则比较复杂。一个经销商(会员)按照其发展的下线会员分别计算多种名目的奖金。会员自身的消费部分是不记奖金的,公司直接给六至七折的折扣(大概是3000元一套产品);会员发展的下线,首先是有一个推荐奖(占销售收入的12%),然后按照其名下发展会员的销售收入,按照收入较小的一个会员计算对碰奖(较小的销售收入的14%),按照对碰奖再给一个管理奖(对碰奖的10%),荣誉奖按照其发展会员销售收入的数额大小情况再按2%、4%、6%、8%、10%来计算,奖励积分是其发展会员的销售收入的4%。实际上奖金的计算又是程序后台电脑自动计算的,不是人工算的。2012年某某公司的销售收入有2-3亿元,利润是销售收入的10%,大概就是2000多万人民币。

侦查人员提供的《某某集团财务部会议纪要》,“工作内容”里陈**的工作内容“卡存的支付”指的是经销商(会员)的提现。财务部先由高紫卿把要提现的总金额从崔**的账户里面转到韩丽*(或者其他个人)账户上,再由陈**对照提现的表格向经销商(会员)通过网上银行操作支付。每周二许纯都要将经销商(会员)通过各种支付方式支付过来的真实货币在系统里以1:1的比例为经销商(会员)充值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购买产品的支付就以其名下的电子货币直接进行购买支付。王**规定,盛大的凭证要拿出去,不能留在公司。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09年3月某某广州美博会之后,王**到某某公司起盘,起盘日期定于7月1日,起盘之后我和王**的团队正式改名为“三三系统”。2009年6月王**给我安排了点位,我负责了一条线,后来公司的老经销商开始约人开产品说明会,我和王**就和老经销商开始沟通,说公司现在起盘用新的直销制度“三线制度”,购买一套“吾清通体组合”就成为会员,有一个会员编号,用这个编号可以推荐会员,并在这段时间发展了一部分老经销商购买了“吾清通体组合”成为了我们“三三系统”团队的会员。此后我和王**在北京、杭州等城市组织了多次“排毒营”、“吾清通体口服液”的产品推销会,利用上述方式把朋友熟人引荐过来要他们再引荐他们的朋友一起来体验某某公司的产品,介绍他们购买产品加入某某公司会员后有很多优惠,然后跟他们讲解“吾清通体组合”产品以及“三三系统”奖金制度,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产品,加入会员,发展“三三系统”团队。直到2010年10月,钱港*来公司后,公司重新启用运作并进行改制。钱港*带来一个“分盘奖金制度”,这个时候“三三系统”就停止运作了,王**不愿意搞分盘制,就离开了公司。邹某某让我留下,我组建了“德爱系统”。

我的“三三系统”团队里面,我和仇*飞团队发展了大概有700-800个会员,我自己做了1000多万元业绩,因为我的点位是喻*、王**他们安排的,整个团队的业绩提成,他们拿了有几百万元的奖金提成,分到我名下的就20-30万元奖金与提成。我是通过公司的后台运算系统软件,用电子币的方式,每核算一次业绩,然后按月拿奖金与提成的,这个后台数据点位都是喻*和王**他们与公司对接的。

“德爱系统”延续了原来的“三三系统”留下来的人,奖金制度采用了钱港*带来的“分盘奖金制度”继续运作,这个“分盘奖金制度”是这样的:16个会员编号为一组,编号填满之后就变为两个组,两个组就变成了每组8个人,分成两个组之后便是一次分盘,当分盘两次以后就进入了“财富组”,进到了“财富组”才能够拿到这个制度的奖金。“财富组”大概要做40多万元的业绩才能够分盘,第一次分盘能到8万多元的奖金,然后继续分盘循环。因为我不太熟悉“德爱系统”所采用的“分盘奖金制度”,所以我用这个制度留下来的一些老会员业绩一直没有做起来,没有赚到钱,后来我一般就不去公司了。因为我是“德爱系统”的团队负责人,是公司老会员,是公司把我安的常委和策划委员会成员,只是个名分,没有什么意思,便于公司发通知。我跟了某某公司5年了,公司之前挂靠了康**司,后来挂靠了绿之韵公司,但是一直没有拿到直销牌照,我个人认为“三三系统”、“德爱系统”是直销模式。在某某的5年,前两年我一直是做传统的经销代理商,后面三年其中前一年是跟着王**,中间那一年钱港*来了,我名下的团队没做起来,钱港*这个分盘制让我的团队越做越死,没有业绩,都是买了产品自己用,我也没有跑市场去发展会员。到信某某来了之后,公司又改为现在的国际版制度,我就在公司里面帮邹某某做点事,主要就是把以前老经销商的会员通知召集起来,告诉他们公司又重新启动新的营销制度,把那些购买过产品加入的会员平移到团队名下来,所以部分会员都平移到我的团队名下,目前没有什么业绩。

我们发展会员的方式,一般利用“排毒营”的方式,召集顾客讲解产品,讲解制度,购买产品,加入团队。某某公司的老板是邹某某,还有一个叫王**(王**)。其他的公司高管有喻*、钱港*、王某某、杨*、信某某等。我的上线是王**,下线是丁**,她做了点业绩,其他人都没有什么业绩。

(5)证人王**的证言:2009年我刚进某某公司的时候,公司那时还是在用传统模式进行销售,但效益不好,市场不大。2010年喻*来公司后,就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商业销售模式做宣传,实际上喻*引进的销售模式就是这几年公司在做的“传销”的销售模式,就是人传人、人推荐人,分层次以团队计酬。2011年喻*和王**离开了公司,但公司也还是一直在以这种传销的销售模式在经营。一直以来,邹*、信总都说公司在申请直销牌照。

某某公司市场信息中心总监位置一直空着,我任副总监,负责中心工作。信息中心工作职责主要有客户信息变更、修改,物流发货核对、确认,以及客户奖金核算、统计等。我作为信息中心负责人,中心所有工作都需要我签字确认。我主要是负责下面员工的工作确认,以及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我的日常具体工作,除了签字确认一些员工报过来的文件外,就是用我的员工权限登录进管理后台,将每个系统的会员需发放的奖金情况导出成EXCEL文件,然后通过QQ在线传给我手下负责各个系统的员工,他们再将奖金文件整理后打印出来,再交回给我审核签字,然后员工会把纸质文档交财务部,一般来说是交给王某某或陈*。

各个系统在以前海外、众诚、亲诚系统没有上线的时候,那时候主要是人网和店网,人网里包括老33系统、121系统、聚鑫系统、55系统、火凤凰系统,还有朱**系统,后来海外、众诚、亲诚上线后,公司安排把老的系统都逐步平移到海外系统中国区去了,现在主要运行的就是海外、众诚、亲诚系统,老系统在会员平移完后会逐步关闭,我知道的就是老33系统已经关闭。被调查前,我每期只负责海外、众诚、亲诚三个系统的会员奖金返利的数据导出工作了。我所了解的,除了海外系统外,公司其他系统指的都是一个个销售的团队,比如33系统,就是以前王**的团队,王**走后,就是徐某某负责了,现在叫德爱联盟。121系统现在是冯国航领导的,叫国航系统;崔**领导的是明星系统,主要是韩国客户;朱**系统就是朱**领导的;众诚系统是由高*领导的;亲诚系统是由杨**领导的,其他几个系统我就不清楚是谁领导的了。

奖金就是每期(一周一期),后台系统会根据客户的人传人、推荐及层级关系等通过各系统奖金制度自动计算出计酬返利给客户的奖金数据。但因为奖金计算这块比较重要,所以最初都是只有我有权限可以查询和导出客户数据,后来是因为系统不好用,再加上后期我主要倾向于海外区的业务,所以经过请示邹*同意,就将查询核算奖金的权限下放给了负责各个系统的员工,只是签字审核还是必须我把关。我记得奖金制度里包含有推荐奖、二次购物奖、荣誉奖、管理奖等,几个系统的奖项基本上都是这些,名字个别叫法可能不同,然后各个系统奖金制度的分配比例也可能有区别。员工统计完后,会将几个系统的奖金统计汇总表格给我签字确认。公司这几年的效益我没留意。公司这些系统的服务器是放在香港的。2011年,我开始接触公司给会员发的奖金。首先喻川把“发放奖金明细”交给我,要我统计奖金分类,然后我就把“发放奖金明细”交给江*去整理,然后交喻川签字,后来喻川走的时候,就由我签字。后来我的工作就变成从电脑里国际网乾创海外版登录页面登录进去,然后看到信息管理模块,点击奖金发放,然后就出现“发放奖金明细”,“发放奖金明细”左下角导出下载,由郑*做成财务样式,然后由我复核一下,然后我就在上面签字交给财务部陈*或是王某某。“发放奖金明细”表的内容包括:会员姓名,期数,奖金种类有伯乐奖(直接推荐奖)、累计销售奖(对碰奖)、管理奖(领导奖)、荣誉奖(级差奖)、平级奖、重复消费奖、零售奖等七项奖金,还有报单补助、物流补助、周奖总计、月奖总计、总计、周奖复消、月奖复消、本期扣复消、扣税、本期奖金补款、本期奖金扣款、周奖实发、月奖实发、实发、荣誉积分等。

9、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侦办的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经侦民警武**(警号016436)、李**(警号016150)于2014年12月13日22时01分至22时33分在西山**讯问室对犯罪嫌疑人管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笔录,笔录做好后管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由于工作上的疏忽,笔录做好后民警未能及时在笔录上签字,但此份笔录已经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认可。由于办案民警被抽调到昆明市公安局参加专案,在省外出差,未能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吾清通体口服液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份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某某辩解称其是做售后服务的观点,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销售模式属“团队计酬”模式,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经查,以管某某为首的云南团队系以“团队计酬”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为实,故对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必须以某某公司销售吾清通体口服液一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前提的观点,本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并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足以认定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某某公司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无必然联系。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管某某没有组织、领导行为的观点,与收集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的管某某系云南地区负责人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结合被告人管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