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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杨**、李**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廖**因与被申请人杨**、李**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09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廖**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廖**没有收到李*支付的295000元。二、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廖**不存在下落不明。据此,特向昆明**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在本程序中向本院提交了安宁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其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廖**一直居住在安宁市八街镇魏家营村83号,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经审查,该份证据从时间上看产生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但该证据与一审法官到廖**住所地调查核实的情况不相一致,且不能证明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故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本案再审申请人廖**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再审申请理由,对再审申请事由一,廖**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是单方面的口头主张;对再审申请事由二,廖**虽提交了新的证据,但与一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形不相一致,且在人民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廖**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生效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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