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平安银**昆明分行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件有限公司、朱**、昆明**有限公司、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上海**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案外人)上海**限公司称:昆明**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件有限公司、朱**、昆明**有限公司、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做出(2013)昆民执字第340-343号执行裁定书对属于异议人享有所有权的型号为JN-1321-QTF可控气氛连续网带式热处理炉和型号为NF41B5S机身号为12G-013螺帽成型机一台进行了查封。异议人认为昆明**有限公司有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的需求,异议人与被执行**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分别约定由异议人购买上述设备,被执行**件有限公司向异议人承租上述设备,所以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异议人,请求解除对上述两设备的查封。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2-45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后附有动产抵押清单)所确定的还款42563459.87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其中第二条第二项中确定”…….平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有权对昆明**有限公司抵押的104台机器设备在最高限额5600万元范围内及现有的钢材1467吨,螺栓、螺母2218.89吨在8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做出(2013)昆民执字第340-343号执行裁定书第二条第二项中确定,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昆明**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104台机器设备………。对(2013)昆民四初字第42-45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后附的动产抵押清单中第44项、80项或81项申请执行人平安**限公司昆明分行认为涉及本案异议的型号为JN-1321-QTE可控气氛连续网带式热处理炉和型号为NF—41B-5S机身号为12G-03螺帽成型机设备与异议人主张所有权的型号为JN1321QTF可控气氛连续网带式热处理炉和型号为NF41B5S机身号为12G-013螺帽成型机的两台设备是属于同一抵押物,型号和机身号与动产抵押清单中不一致是属于笔误的问题,但是本院的四份判决均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补正裁定。异议人上海**限公司也就上述的本院四份民事判决书先后通过申诉和案外人撤销之诉,经过云南**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不是同一设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2-45号四份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做出(2013)昆民执字第340-343号执行裁定书于法有据、执行行为合法。在动产抵押清单中没有属于异议人享有所有权的型号为JN1321QTF可控气氛连续网带式热处理炉和型号为NF41B5S机身号为12G-013螺帽成型机的两台设备租赁物,所以该租赁物不属于动产抵押的物品。因此异议人要求解除对享有所有权的上述租赁物查封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型号为JN-1321-QTF可控气氛连续网带式热处理炉和型号为NF41B5S机身号为12G-013螺帽成型机一台查封的请求成立。中止对型号为JN-1321-QTF可控气氛连续网带式热处理炉和型号为NF41B5S机身号为12G-013螺帽成型机一台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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