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普洱市**目办公室申请执行曾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普洱市**目办公室申请执行曾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宁*初字第号25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普洱市**金办公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剑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670878.0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剑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宁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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