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白志礼诉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国人民**司武定支公司应给付白志礼执行款1728.35元。
本院认为
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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