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诉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在向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承包了±800KV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楚雄换流站建设工程后,被告下属项目部将部分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了《房建水电安装、地坪漆、管道安装、钢格栅安装等项目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或单包工,分包单价由附表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308840元,工程价款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具体以业主拨款到帐时间为起点,甲方承诺资金到帐一周内安排支付),结算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经全面验收,且达到优良标准,检查验收且双方办理签证后办理结算,余留15%在办理结算后30天内付清,扣留5%质保金,质保期限半年;另外,如因甲方施工的项目为业主合同外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根据甲方与业主结算原则约束,造成合同外增加工程项目资金无法及时到位,付款原则暂定为:由乙方先安排施工,施工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生活费,剩余款项经双方确认最终工程量并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后,待甲方与业主最终结算并且收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在完成全部工程后,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结算,原告累计完成工程款为5668668.98元,扣除预付款及其他款项合计2006886.44元,累计应付款3661782.5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业主方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未支付后续工程款,原告己通过诉讼追要为由,承诺待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追要到工程款后尽快支付给原告。现被告诉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诉讼案件已经胜诉并已经将剩余款项执行完毕,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分包工程款。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61782.54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郑**举证材料如下:

1、《房建水电安装、地坪漆、管道安装、钢格栅安装等项目劳务协议》,用以证实2008年7月16日,原告郑**与被告广**程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签订了协议,分包±800KV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楚雄换流站工程部分分项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经全面验收,且达到优良标准,经现场主管人员检查验收且双方签证后办理结算。余留15%在办理结算后30天内付清,扣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为验收之日起一年。

2、《郑**班组2008年10月份-2012年9月份工程完工结算报审表》、《±800KV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施工班组完工结算汇总表(施工单位:郑**)》、《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2008年10月份-2012年9月份施工班组完工结算表(施工单位:郑**)》、《郑**班组2008年10月份-2012年9月份完成工程量清单(完工结算)》,用以证实2012年9月10日,原告郑**与被告广**程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结算,原告郑**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为5668668.9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2006886.44元,被告广**程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还应付给原告郑**工程款3661782.54元。

3、要求还款申请书,用以证实经原告郑**催要工程款,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于2014年8月19日承诺,在收到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工程款后10天内,付清所欠原告郑**的工程款。

4、广**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56号、257号裁决书,广东**岗区法院给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通知,用以证实经过仲裁,中国南**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工程款15758100元,该款人民法院已足额执行到位,并通知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领取。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1、2、3、4、5,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承包了±800KV云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楚雄换流站建设工程,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把部分分项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原告郑**施工,双方于2008年7月16日签订了《房建水电安装、地坪漆、管道安装、钢格栅安装等项目劳务协议》。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经全面验收,且达到优良标准,经现场主管人员检查验收且双方签证后办理结算。余留15%在办理结算后30天内付清,扣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在完成全部工程后,原告郑**与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结算,原告郑**累计完成工程款为5668668.98元,扣除预付款及其他款项合计2006886.44元,还应付款3661782.54元。经原告郑**催要,2014年8月29日,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承诺待从中国南**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追要到工程款后10天内支付给原告。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已收到15758100元的工程款,但未付给原告郑**。

本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广**程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郑**已全部履行协议,且双方经过了工程完工结算,被告广**程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协议约定和承诺支付原告郑**的剩余工程款。被告广**程有限公司的楚雄换流站工程施工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产生的债务依法应由被告广**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广**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工程款3661782.54元。

案件受理费36094元由被告广**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广**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