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云南海**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最**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民一初字第7-1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陈**、崔**、云南金福地房地**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地公司)、云南海运房地**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公司)的财产,限额价值人民币1.2亿元(其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崔**财产限额价值不超过5千万元),本院根据上述裁定书查封了云**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海运花园”部分房屋和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云**地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昆洛路交叉口附近”金福地花园”的部分房屋和部分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陈**的部分股权,被执行人陈**、云**公司、云**地公司提出超标的查封的书面异议,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云高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云**公司在建工程抵押房屋及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被执行人云**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子君村”海运花园”价值18416.77万元的房地产、车位、车库(具体详见云南东陆司法鉴定所云东司鉴字(2015)第002号评估报告);

二、拍卖被执行人云**地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昆洛路交叉口附近金福地花园价值6863.41万元的房地产(具体详见云南东陆司法鉴定所云东司鉴字(2015)第003号评估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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