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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恭开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2012年2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3月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儿李**。由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在原告怀孕期间仍不知悔改,甚至把预备的生育费用用于玩游戏,用完后又透支信用卡,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其反而不回家。2013年6月,原告在怀孕6个月被迫回父母家,在父母的照顾下生下子女。小孩近两岁了,被告未尽任何义务。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负担。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一份、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女儿。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2012年2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3月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22日生育一女儿李**。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在原告的住所地居住,2013年3月来到被告的住所地居住。2013年6月,原告在怀孕6个月时回父母家,在父母的照顾下生下子女。原告认为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甚至将预备的生育费用用于玩游戏,用完后又透支信用卡,多次劝说无效,也未对孩子尽义务。所以,其提出离婚诉讼。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回家后,没有主动与被告协议处理双方已产生的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认识时间长,并在同居后才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姻基础好。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应主动与被告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让矛盾继续深化。原告的离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能确认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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