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绥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行政支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21日以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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