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陈*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弥勒人民法院(2015)弥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弥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还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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