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万**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诉被告云南万都房地**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告万都地产公司的房产。被告万都地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万都地产公司产称,法院保全查封了被告位于昭通市昭阳区万都国际广场1、2、3幢158套房产,价值70248557.20元,属于超标的查封,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对万都国际广场2、3幢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万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万都地产公司价值632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作出(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万都地产公司价值6327万元的财产。2016年1月28日,依据(2015)云高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本院作出(2016)云高执保字第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查封被告万都地产公司位于昭通市昭阳区万都国际广场1、2、3幢158套房产,共计面积18006.43平方米,其中,1幢79套,面积8950.04平方米,2幢46套,面积5340.92平方米,3幢33套,面积3715.47平方米。(二)、对万都地产公司在中国工商**通昭阳支行的1657724.25元存款予以冻结。

二、2016年2月1日,万都地产公司异议称,1、法院保全查封了被告位于昭通市昭阳区万都国际广场1、2、3幢158套房产,价值70248557.20元,属于超标的查封,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对万都国际广场2、3幢房产的查封。2、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阳支行帐户的冻结,认为该帐户系其基本帐户,该帐户被冻结后致使其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农民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不利于被告继续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并为此提供等值担保财产,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万都国际广场2幢2单元203、402、403、502、503五套房屋。

2016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6)云高执保字第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1、解除对被告万都地产公司在中国工商银**阳支行帐户(帐号:25×××64)的1657724.25元存款的冻结。2、查封被告提供等值担保的万都地产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万都国际广场2幢2单元203、402、403、502、503五套房屋。

另查明,万都地产公司提供等值担保财产,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万都国际广场2幢2单元203、402、403、502、503五套房屋,共计面积539.13平方米。根据异议人万都地产公司提交的昭通成**纪有限公司“成宏昭房(2016)第2016-02号”评估报告对万都国际广场2幢2单元203、402、403、502、503房屋进行的市场价值评估,5套房屋共计人民币1881000元,每平方米单价为3496元,该报告的估价时点为2016年2月2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万都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异议人万都地产公司位于昭通市昭阳区万都国际广场1、2、3幢158套房产,面积18006.4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单价为3496元计算,万都国际广场1、2、3幢158套房产价值62950164.60元,加上异议人提供等值担保的万都国际广场2幢2单元203、402、403、502、503的5套房屋(价值1881000元),法院保全查封异议人资产共计64831164.60元,与原告**公司提出的对被告万都地产公司价值632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出入不大,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因此,异议人万都地产公司称,法院保全查封昭通市昭阳区万都国际广场1、2、3幢158套房产属于超标的查封,要求解除对万都国际广场2、3幢房产的查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云南万都房地**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