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白如安、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白**、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黄**所有并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昆明市白龙花苑2幢1单元401号房屋强制腾空,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420547.11元、未受偿420547.11元,本院于2015年月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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