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申请执行杨**、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杨**、王**向杨**返还借款58万元及40万元利息(从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到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杨**、王**未依判决自觉履行,杨**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王**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杨**同意保留债权,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27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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