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扎*、次**、中国平**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自立案当日即2015年12月7日开始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的7天内未缴纳诉讼费1770.72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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