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海**有限公司、海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有限公司、海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海南华**限公司、海南**限公司的起诉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