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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混**)有限公司与曾**为原、被告的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华润混**)有限公司与曾**为原、被告的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华润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曾令光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分别立了(2015)澄民初字第1490、1495号两个案,由代理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将两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华润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乔*、朱**,曾令光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由于曾**与华润混**)有限公司同时就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提起诉讼,曾**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先立案的(2015)澄民初字第1490号案中一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并入(2015)澄民初字第1490号案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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